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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■ 社論
  隨著刑事訴訟法的兩次大修,以及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,粗糙司法正在走嚮日益精密。更為審慎的死刑案件處理,和更有效率的疑案重查,應是未來精密司法的應有之義。
  今日,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將公佈呼格吉勒圖案結果。此前,最高法院發佈消息,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複查聶樹斌案。
  這兩起案件均是因為“真凶浮現”而被輿論貼上“冤獄”標簽的。儘管在法律上,聶樹斌和呼格吉勒圖是否屬於冤案苦主還有待進一步認定。
  這兩起案件又都陷入了長路漫漫的再審複查之路。聶樹斌案,從疑似真凶王書金主動交代到最高法院指令異地複查,已近10年。呼格吉勒圖案在疑似真凶趙志紅落網後,也歷經9年複查。
  而聶樹斌與呼格吉勒圖從落入偵查機關視野到被執行死刑,均堪稱神速。1994年9月23日,聶樹斌被警方抓獲。1995年4月25日,河北高院作出二審判決,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;犯強姦婦女罪,改判15年,合併執行死刑。其時,死刑覆核權多下放在高級法院,覆核程序形同虛設。兩天后,聶樹斌就被槍決。河北兩級法院走完整個死刑程序,只用了七個多月。18年前的呼格吉勒圖案更有甚之,從案發到執行死刑,只用了62天。
  兩相比較,不禁讓人感慨。
  固然,當年的神速結案有違司法規律,如今更不能用過去的錯誤方式去糾正過去的錯誤。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一些存在重大爭議的疑案,司法機關就可以無限拖延案件的處置。尤其是在發現過往案件明顯存在錯誤嫌疑時,事涉法院理當在“有錯必糾”的原則指導下,積極主動開展複查。
  疑案的處理時間,不該一拖就是七八年,十多年。與此同時,一些死刑案件的快速審結,更是讓人擔憂。有些國家的死刑裁判,光上訴階段,從初審法院算起,到最高法院為止,審理及複查核准需要的時間一般為6至16年。另外,一些死刑案件從判處死刑到執行死刑期間又長達10年。
  這個標準或許難以效仿,但讓頗顯嚴苛的刑事程序充分有效地運轉起來,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。從近年來的一些死刑案件來看,平均審理時間明顯拉長。曾引發輿論震蕩的吳英案,從2007年3月17日吳英被批捕算起,到2012年5月21日 浙江高院經重審判吳英死緩,時間跨度超過了5年。另一起頗受關註的案件——“林森浩被控故意殺人罪”(媒體稱為“復旦投毒案”)在歷經1年8個月後,才剛剛完成二審開庭。
  這兩起案件在審理上的時長,才是司法的常態。對待死刑更為謹慎,需要更細緻的司法梳理。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,要求偵查和公訴部門同樣應用審判的標準(而不是傳統的破案標準)來衡量和審查證據。有報道曾披露,關乎聶樹斌生死的一、二審判決書分別隻有1300餘字和1200餘字。其中的“法院經審理查明”,只有極為簡單的寥寥數語。如此粗糙司法,如何能保證司法公正?!
  四中全會決定指出: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。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,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。”隨著刑事訴訟法的兩次大修,以及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,粗糙司法正在走嚮日益精密。更為審慎的死刑案件處理,和更有效率的疑案重查,應是未來精密司法的應有之義。  (原標題:讓陳年疑案走向法律的終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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